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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费不得乱要价 停放费由执法单位付

2013-11-25 00:59:00
来源: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服务网 作者:综合报道

记者昨日从邢台市物价局获悉,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文件要求,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另外,文件中完善了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中,故障事故车按不同的车型、吨位,收取拖车费,客、货车最低基价为300元/车次,最高为700元/车次。吊车作业收费最低为600元/车次,最高为2800元/车次。货物转运收费为0.5元/吨公里,货物人工装卸费80元/吨,车辆保管收费2吨以下10元/日。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登录河北物价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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