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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宁晋县一司法所长酒驾被判死缓

2013-11-19 00:27:00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综合报道

酒后驾车,酿成多起事故

1977年出生的刘某,是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二村人,案发前任宁晋县苏家庄乡高庄窠乡直司法所长。

2012年5月11日21时许,刘某酒后驾驶黑色吉利轿车从宁晋县城宁辉花园回常家庄村,当行驶至赵宁线59公里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裴某受伤。后刘某驾车向东逃逸,驶出200米左右,与张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后刘某驾车拖挂张某的二轮摩托车继续向东逃逸,到赵宁线约57公里处,拖挂的摩托车脱落,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分离。刘某驾车继续向东逃逸,行驶到刘路村村西高速桥西侧时又与同向行驶的李素君、刘伶淼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素君、刘伶淼两人当场死亡。此起悲剧发生的同时,刘某又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相撞后又向东行驶50米左右停下,刘某弃车逃逸。

经法医鉴定,李素君、刘伶淼、张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裴某属轻伤。

后根据刘某在看守所供述,在上述悲剧发生之前,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车斗右后部与其轿车左前部相挂,大货车没有停,刘某就去追。之后就是连环悲剧的发生,车辆失控后与高速桥南侧水泥栏杆相撞方停下,“我担心被打,熄火拔出钥匙后下车向东跑了。”

胞弟顶包,两人都被判刑

根据刘某弟弟的供述,当晚,他本来受父亲指派要去宁辉花园接刘某,但在刘路桥时发现哥哥的车出车祸了。“在刘路桥桥东侧路南沟坡上发现我哥躺着,喝醉了不省人事,只穿内裤,没见他的衣服,随后把他抬至自己驾驶的面包车上,拉至雷家庄舅舅家。”

第二天,刘某弟弟到宁晋县交警队替刘某投案。“我哥哥在苏家庄乡工作,我想保住他的工作。”

但事实终究无法掩盖。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造成第一起事故后未采取救助措施而是继续驾车行进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弟弟为了帮助哥哥逃避刑事责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作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依据相关规定,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弟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同时赔偿涉及到李素君和刘伶淼的丧葬费及亲属抚养费共计70002元。

悲剧发生,多个家庭破碎

据悉,案发后,刘某家属与被害人裴某、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裴某及张某家属的谅解,赔偿裴某1.5万元,赔偿张某家属22.5万元。同时,刘某向李素君、刘伶淼家属支付5万元丧葬费。

但对于李素君和刘伶淼的家人来讲,迈过这个坎儿或许仍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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