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
凤凰汽车>新闻>正文

邢台县:酒后驾车把命丧陪酒人员共赔偿

2013-12-27 00:48:00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综合报道

三位朋友喝酒,其中一位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大货车发生相撞死亡。后经邢台县法院审理判决,本应在酒场起到提醒和劝阻义务的两位朋友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莎士比亚说: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珍爱生命,饮酒助兴之时,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

死者小甲生前与被告小乙、小丙系朋友关系,平时经常一起聚餐饮酒。2013年6月12日晚,被告小乙邀请小丙、小甲到邢台县某村口路边饭店喝酒、吃饭,性格随和的小甲痛快的应邀参加。席间双方都喝多了酒,在酒足饭饱后已是晚上22时,小甲已系醉酒状态。小丙回了家,小乙和小甲觉得喝的不尽兴,于是小乙和小甲(无证)各自驾驶摩托车去市区继续玩耍。当二人驾驶摩托车行使至邢台市区的一处拐弯处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大货车(无证)相撞。事故发生后,小甲因抢救无效死亡。小甲的父母要求大货车司机与小甲共同饮酒的二被告赔偿因小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元。

邢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乙、小丙等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小甲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小甲酒后需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小乙甚至还与小甲骑摩托车远距离去邢台市区继续玩耍。小乙等人在主观上对小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小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大货车和小乙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86000,小丙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000元。

据悉,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小乙和大货车司机主动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86000元,小丙觉得自己不应负此事故的赔偿责任,拒不赔偿。2013年10月23日受害人父母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受理申请执行后,被申请人情绪激动并不配合执行工作,申请人一方也对被执行人态度冷淡极为不满。了解到此事发生的背景及小丙的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发生这种事对双方家庭来讲都是一种痛苦,只有时间才是良药才能缓和双方的矛盾。申请人也认同让对方一次性拿出4000元赔偿款确实为难,于是执行法官并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先交2000元,余款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并未停止本案的执行,而是经常与被执行人小乙的父母电话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其心结逐渐解开,也被执行法官的坚持不懈所感动。执行法官看时机成熟后,于是于2013年12月24日再次通知双方同时到庭,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申请人一方同意放弃部分案款,加上前期交的2000元,同意1200元结案,双方握手言和。并对主办人员以人为本的执行方式大加赞赏。

邢台县法官建言:奉劝那些爱喝酒的人,在喝酒时应充分考虑到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在饮酒时不要强行劝酒。尤其是那些驾车的司机,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桌用餐的人不要对驾车司机进行劝酒。同时,在喝酒过程中喝酒人之间应当承担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否则,相互之间的漠不关心、推卸责任,其结果可能是人人自危。

凤凰汽车实时询价帮你寻找本地最低价

本周热门车降价推荐

相关阅读

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0/300 字

网友评论

条/共
    0/300 字